斑竹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社区管理,充分发挥斑竹的管理职能作用,确保万盟社区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万盟社区所属公共论坛的全体斑竹。
三、管理细则
1、工作条例
①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区形象。
②及时遴选精品作品,删除违反社区规则的言论。
③及时维护所管理栏目的正常秩序,主动、积极参与调节及处理版内纠纷,确保所管理论坛的持续、健康地发展。
④善待网友,认真回答网友提问,虚心接受建议与批评,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
⑤疏导为主,慎用权力,耐心解答社员对于管理工作的质疑,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⑥认真解答社区对管理工作的质疑,虚心接受批评,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
⑦出现个人不能或不便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向社区管理员通报。
⑧遵守纪律,严禁泄露管理论坛讨论内容及管理界面,不得将拥有管理权限的ID转借他人使用。
2、请销假制度
①社区内所有论坛斑竹,如无意外,在超过三天内不能到上线参与管理的,应在管理论坛(专帖)提交请假条。
②请假必须提前一到两天在管理论坛(专帖)以书面形式提交,同时发送消息与分管管理员及其他斑竹联系,以便更好的安排版务工作。情况紧急者,可托他人代为请假,首席斑竹(第一斑竹)在请假的同时,须另指定某一斑竹全面负责版务处理,即代为履行第一斑竹职责。
③请假格式如下:
a)所在版块:
b)所任职务:
c)请假事由:
d)请假时间: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e)期间版务交接情况:
④斑竹请假日期到期后,应于最后假期的第二天到该贴提交销假条,并同时发送消息与分管管理员联系,以便及时销假。
⑤斑竹请假时间到期,但仍不能行使其版主义务时,必须补假。如遇特殊情况,可事后说明或让他人代为说明。
⑥未按规定要求请销假或逾期未归视为擅自离岗且 30天(初聘特邀10天)以上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虽已按规定请假但累计假期超标准又无提前向相关管理员阐述正当理由的,社区有权视为个人自动降级或引咎请辞处理。
⑦附录:
a)首席斑竹请假,每次假期不得超过7天,一季度内累计不超过30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b)请假,每次假期不得超过10天,一季度内累计不超过40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90天。
c)特邀在初聘期一个月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请假,一个月后视同班副请假制度办理。
3、投诉条例
斑竹就社区管理(含BUG举报及技术改造方面)提出意见建议须在管理论坛提出,若因在履行职责或进行其他社区活动中,与社区管理层、斑竹或一般社民发生纠纷或产生质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斑竹在社区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斑竹、社区管理员发生意见分歧、纠纷或就对方的管理产生质疑时,本着“内部纠纷内部处理”的原则,在相互通过信息方式沟通不妥的情况下,可通过社区信息等隐秘途径向社区管理员汇报,或在管理论坛提交意见建议及投诉申请,不得利用斑竹身份或马甲在外相互攻击及提出质疑,以破坏所管理栏目及社区管理队伍的团结性。
②斑竹在进行版务处理时,与一般社民发生纠纷,应本着“沟通为上”原则,主动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并协助意见建议栏斑竹处理好投诉。
③斑竹在进行社区活动中,遭受他人恶意诽谤及人身攻击等行为时,应及时通过社区信息方式向社区管理员通报及求援处理。
④社区在外部受理其他投诉时,斑竹应冷静对待,若就此投诉有所看法,可以社区信息或邮件方式向相关管理员,也可在管理论坛提出个人建议,不得哗众取宠,利用斑竹ID或马甲在外随意评论投诉或被投诉的一方,而导致事态扩大。
4、处罚条例
①未按规定要求请销假或逾期未归视为擅自离岗且 30天(初聘特邀10天)以上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虽已按规定请假但累计假期超标准又无提前向相关管理员阐述正当理由的,社区有权视为个人自动降级或引咎请辞处理。
②社区每月依据各斑竹的出勤状况、履行职责及遵守社区规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凡发现不执行版务或不称职的斑竹,社区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③未服从社区统一管理,进行煽动、集众闹事及破坏社区形象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甚至取消社区公民权等的处理(斑竹利用马甲在外煽动、集众闹事及破坏社区形象的视同斑竹ID违规处理)。
④泄露管理论坛内容或转借拥有管理权限的ID供他人使用并经查实,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或免职处理。
⑤长期管理论坛发展不力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
⑥利用斑竹ID或马甲在社区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规则的行为,社区有权视情直接作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或免职,甚至取消社区公民权等的处理。
⑦违反投诉条例,在外扰乱社区工作秩序及破坏社区形象的,经劝阻无效下,社区有权直接给予内部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或免职,甚至取消社区公民权等的处理。
⑧违反其他工作条例,造成一定影响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或免职处理。
四、附则
1、本规定中的投诉条例同样适用于拥有登陆管理论坛权限的一切社民,若未遵照执行,社区有权直接撤消其登陆管理论坛权限,甚至取消社区公民权的处理;
2、本规定解释权归万盟社区,并有权视情实时修改及完善。
3、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有的《斑竹管理规定》即日起自动废止,以本规定为准。